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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頒布日期】1999.07.01
【實施日期】2000.01.01
【沿革】1999年7月國際商會第六次修訂2000年1月1日生效

【內容】
【引言】
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宗旨和範圍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簡稱Incoterms)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不了解對方國家的貿易習慣的情況時常出現。這就會引起誤解、爭議和訴訟,從而浪費時間和費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ICC)於一九三六年首次公佈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名為Incoterms1936,以後又於一九五三年、一九六七年、一九七六年、一九八0年和一九九0年,現在則是在二000年版本中作出補充和修訂,以便使這些規則適應當前國際貿易實踐的發展。
  需要強調的是,Incoterms涵蓋的範圍隻限於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已售貨物(指“有形的”貨物,不包括“無形的”貨物,如電腦軟件)交貨有關的事項。
  關於Incoterms,看來有兩個非常普遍的特別誤解。一個是常常認為Incoterms適用於運輸合同而不是銷售合同。第二個是人們有時錯誤地以為它規定了當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銷售合同中的所有責任。 首先,正如ICC一貫強調的那樣,Incoterms隻涉及銷售合同中買賣雙方的關系,而且,隻限於一些非常明確的方面。
  對進口商和出口商來講,考慮那些為完成國際銷售所需要的各種合同之間的實際關系當然是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筆國際貿易不僅需要銷售合同,而且需要運輸合同、保險合同和融資合同,而Incoterms隻涉及其中的一項合同,即銷售合同。
  雖然如此,當雙方當事人同意使用某一個具體的貿易術語時,將不可避免地對其他合同產生影響。舉例說明,賣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術語時,他就隻能以海運方式履行合同,因為在這兩個術語下他必須向買方提供提單或其他海運單據,而如果使用其他運輸方式,這些要求是無法滿足的。而且,跟單信用証要求的單據也必然將取決於準備使用的運輸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為當事方設定的若幹特定義務,如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或將貨物交運或在目的地交貨的義務,以及當事雙方之間的風險劃分。
  另外,Incoterms涉及貨物進口和出口清關、貨物包裝的義務,買方受領貨物的義務,以及提供証明各項義務得到完整履行的義務。盡管Incoterms對於銷售合同的執行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但銷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許多問題卻並未涉及,如貨物所有權和其他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行為的後果以及某些情況下的免責等。需要強調的是,Incoterms無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銷售合同所需要訂入的標準條款或商定條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違約的後果或由於各種法律阻礙導致的免責事項,這些問題必須通過銷售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於跨國境的貨物銷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國際商業術語。然而,有時Incoterms也被用於純粹國內市場的貨物銷售合同中。在此情況下,Incoterms中的A2、B2及任何與進出口有關的條款當然就變成多餘了。

2.為什麼需要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進行修訂?


  連續修訂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適應當代商業的實踐。一九八0年修訂本引入了貨交承運人(現在為FC(A)術語,其目的是為了適應在海上運輸中經常出現的情況,即交貨點不再是傳統的FOB點(貨物越過船舷),而是在將貨物裝船之前運到陸地上的某一點,在那裡將貨物裝入集裝箱,以便經由海運或其他運輸方式(即所謂的聯合或多式運輸)繼續運輸。
  在一九九0年的修訂本中,涉及賣方提供交貨憑証義務的條款在當事方同意使用電子方式通訊時,允許用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替代紙面單據。毫無疑問,為了使Incoterms更利於實務操作,其草擬和表述一直都在改進。

3.Incoterms2000


  在為期兩年的修訂過程中,ICC盡其最大努力通過ICC各國家委員會吸取了各行業國際貿易從業者的意見和建議,完成了修訂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興的是,在Incotenns的這次修訂期間,ICC從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饋意見超過了以往任何一次。比ICC與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間交流的結果產生了Incoterms2000這個版本,與Incotermsl990相比看上去變化很小。原因很明顯,即Incoterms當前已得到世界承認,所以ICC決定鞏固Incoterms在世界範圍內得到的承認,並避免為了變化而變化。另一方面,在修訂過程中,ICC盡量保証Incoterms2000中的語言清楚準確地反映出國際貿易實務。新的版本在下面兩個方面作出了實質性改變:
  •在FAS和DEQ術語下,辦理清關手續和交納關稅的義務;
  •在FCA術語下裝貨和卸貨的義務。
  無論是實質變化還是形式變化都是在對Incoterms的使用者廣泛調查的基礎上作出的,而且對一九九0以來Incoterms專家小組(專門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額外服務的機構)收到的諮詢意見給予了充分考慮。

4.在銷售合同中訂入Incoterms


  鑒於Incoterms不時修訂,所以,如果合同當事方意圖在銷售合同中訂入Incoterms時,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們很容易忽略這一點,例如當在標準合同或訂貨單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時,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會對當事方的意圖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還是早期版本引起糾紛。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該合同受Incoterms2000的約束。

5.Ineoterms的結構


  一九九0年,為了便於理解,將所有的術語分為四個基本不同的類型。第一組為“E組”(EXWORKS),指賣方僅在自己的地點為買方備妥貨物;第二組“F組”(FCA、FAS和FO(B),指賣方須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第三組“C組”(CFR、CIF、CPT和CIP),指賣方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裝船和啟運後發生意外所發生的額外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第四組“D組”(DAF、DES、DEQ、DDU和DDP),指賣方須承擔把貨物交至目的地國所需的全部費用和風險。下表反映了這種分類方法:

2OOO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E組(發貨)
───────────────────────────
EXW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F組(主要運費未付)
───────────────────────────
FCA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FAS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C組(主要運費已付)
───────────────────────────
CFR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險費
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PI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D組(到達)
───────────────────────────
DAF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DES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DEQ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DDU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DDP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
  與Incotermsl990相同,在Incoterms2000中,所有術語下當事人各自的義務均用十個項目列出,賣方在每一項目中的地位“對應”了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相應的地位。

6.用語說明


  在起草Incoterms2000過程中,工作小組力求使這十三個術語中的不同表述盡可能地做到連貫一致,這樣就避免了用不同表述表達相同的意義。而且,隻要可能,均使用了一九八O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表述。

“托運人”(Shipper)


  在一些情況下,需要用同一個詞表示兩個不同的意思,這隻是由於無法找到合適的替代詞的緣故。商人們在銷售合同和運輸合同中經常遇到這種困難。例如,“托運人”一詞既表示將貨物交付運輸的人,又表示與承運人訂立合同的人,而這兩個“托運人”可能是不同的人,如在FOB合同中,賣方將貨物交付運輸,而買方則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

“交貨”(delivery)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交貨”這個詞在Incoterms中有兩種不同含義。首先,“交貨”一詞被用來判斷賣方何時完成了其交貨義務,這規定在所有Incoterms的A4條款中。其次,“交貨'也被用於買方受領或接受貨物的義務,這規定在所有Incoterms的B4條款中。用於這第二種含義時,“交貨”首先意味著買方“接受”C組術語的基本宗旨,即賣方在將貨物交運時即完成其義務;其次,“交貨”一詞還意味著買方有受領貨物的義務。為避免因買方提取貨物前支付不必要的貯藏費,這後一種義務是很重要的。例如,在CFR和CIF術語的合同中,買方有義務接受貨物並從承運人處領取貨物,若買方未履行該義務,就可能對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賣方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向承運人支付貨物滯期費以使承運人放貨。在這方面,說買方必須“受領貨物”並不表示買方將其作為符合銷售合同而接受貨物,而隻是指買方接受這─事實,即賣方按C組術語A3(a)款訂立運輸合同,完成了將貨物交付運輸的義務。如果買方在目的地收到貨物後,發現貨物與銷售合同規定不符,買方可使用銷售合同和適用的法律給予的任何一種補救辦法向賣方尋求補償。如前所述,此項事宜已完全超出Incoterms的適用範圍。
  當貨物在某一特定地點可交給買方時,Incoterms2000在適當之處使用了“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的表述。這種表述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將貨物交與”的表述含義相同。

“通常”(usual)


  “通常'一詞在很多術語中出現,如在EXW術語中表示交貨時間的條款(A4)中,在C組術語下關於賣方必須提供的單據和必須訂立的運輸合同的條款中(A8、A3)。當然,說清楚“通常”的含義並非易事,然而在很多情況下,是有可能認定該行業內人士通常是如何行事的,這種行事慣例即可作為參照。在此意義上,“通常”這個詞比“合理的”一詞更有幫助。“合理的”要求的不是根據日常實踐的評估,而是根據更難界定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則的評估。在一些情況下,可能還是需要判斷什麼是“合理的”。盡管如此,由於上述原因,在Incoterms中,一般使用“通常”一詞而不使用“合理的”一詞。

“費用”(charges)


  在涉及到辦理貨物進口手續的義務時,判斷貨物進口時要支付的“費用”包括哪些內容是很重要的。在Ineotermsl990中,DDP術語A6使用的是“在出口和進口中所需交納的官方費用”。而在Incoterms2000中,刪去了“官方”一詞,其原因是當決定某項收費是否是“官方”收費時,“官方”一詞會造成某些不確定性。雖然刪去了“官方”一詞,但本意並非改變這一條款的實質意義。必須支付的“費用”僅涉及進口必然發生並按適用的進口管理規定必須支付的費用。其他任何由私人機構在貨物進口時收取的費用不應包括在“費用”中,如與清關義務無關的貯存費。然而,若承擔義務的一方非親自履行該義務時,則履行此項義務可能發生付給海關經紀人或運輸行(freightforwarders)的一些費用。

“港口”(port)、“地點”(place)、“點”(point)和“所在地”(premise)


  在交貨地點的問題上,Incoterms中使用了不同的表達方法。隻適用於海運的術語,如FAS、FOB、CFR、CIF、DES和DEQ,使用了“裝運港”和“目的港'兩種表述。在所有其他的術語中使用的是“地點”(place)─詞。在某些場合,有必要指明在“港口”和“地點”(place)內的某“點”(point),因為賣方不僅需要知道他要把貨物交至一個特定地區,例如某個城市,而且也要知道在該地區的什麼點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銷售合同經常缺少這一方面的信息,於是,Incoterms規定如果在指定地點沒有約定交貨點,並且有幾個點可以選擇,賣方可選擇對其最有利的點交貨(見FC術語中的A4條款)。當交貨點是賣方的“地點”時,則使用了“賣方所在地”(FCA術語中的A4條款)。

“船隻”(ship和vessel)


  在適用海上運輸貨物的術語中,“ship”和“vessel”被當作同義詞使用。無須說明,當“ship”作為貿易術語的組成部分時,如“船邊交貨(FAS)”和“目的港船上交貨(DES)”,必然要使用“ship”一詞。同樣,由於FOB術語中傳統上使用“越過船舷”的表述,因而必然會將“ship”一詞用於相關內容。

“查對”(checking)和“檢驗”(inspection)


  在Inconterms中,A9和B9條款分別使用“查對、包裝和標記”和“貨物檢驗”作為條款標題。盡管“checking”和“inspection”是同義詞,但是人們認為這樣來區別使用比較合適:在涉及賣方按A4交貨的義務時使用查對(checking),而後者則用於一些特別情況,即進行“裝運前檢驗”,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隻有當買方或貨物出口或進口國當局希望在貨物裝運前保証貨物符合合同或官方規定時才要求進行“檢驗”。

7.賣方的交貨義務


  Incoterms將重點放在賣方的交貨義務上。對與賣方交貨有關聯的責任和費用的準確分配在各當事方有持續商業關系的情況下一般不會有什麼問題。他們會在相互之間確立一種習慣做法(courseofdealing),而且他們會按這種方式處理今後的交易。然而,當建立一種新的商業關系或通過經紀人的中介訂立合同(這在農礦產品銷售中是普遍現象)時,當事人一定要按合同規定辦事,在將Incoterms2000訂入合同時,按照Incoterms2000的規定劃分責任、費用和風險。
  當然,人們希望Incoterms能夠盡可能細致地劃分與交貨有關的各當事方的義務。與Incoterms1990相比,Incoterms2000在某些具體情況下在這方面作了進一步努力(見FCA術語中A4條款)。但在FAS和FOBA4中,不可避免地要援用行業慣例(“按港口的習慣方式”),其原因是,在FAS或FOB合同下,將貨物,尤其是農礦產品交運的具體做法在不同的海港是不一樣的。

8.與貨物有關的風險和費用的轉移


  當賣方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負擔與貨物有關的費用的義務便從賣方轉移到買方。由於不應給予買方任何拖延風險和費用轉移的機會,因此,所有術語都作出規定,當買方沒有按約定受領貨物或沒有給予賣方完成交貨義務的必要指示(有關裝船時間和/或交貨地點)時,風險和費用甚至在交貨之前就可轉移。這種提前轉移風險和費用的條件就是貨物已指明為買方準備的,或如術語所規定,已為買方“劃出”。
  在EXW術語下,這一點尤為重要,因為在所有其他術語下,當採取措施為交運、發送貨物(F組和C組)或在目的地交貨做準備時(D組),一般即可認為這批貨物是專門為買方準備的。但在一些例外場合,如當賣方散裝發運貨物且未確定每一個買方的數量時,則在貨物按前述規定特定化前,風險和費用不發生轉移(參見《一九八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六十九條第三項)。

9.術語


  9.1.E組術語下賣方的義務最小:賣方隻要將貨物在約定地點,通常是在賣方所在地,交給買方處置即可。但是,另一方面,在實務中,賣方經常會幫助買方將貨物裝至買方的運輸工具上。如果將賣方的義務擴大到包括裝貨,那麼EXW術語將更好地反應這一實務。但是,人們認為理想的是仍然保留EXW下賣方義務最小的傳統原則,其目的是適用於那些賣方不願意承擔任何裝貨義務的情況。若買方希望賣方負擔更多的義務,應在銷售合同中寫明。
  9.2.F組術語要求賣方按照買方的指示將貨物交運。在FCA術語下,當事各方所希望的交貨點造成了困難,其原因是此術語所涉及的合同可能會遇到各式各樣的情況。貨物可能裝上買方派往賣方所在地提取貨物的車輛;或者貨物也許需要從賣方派往買方指定的交貨地點的車輛上卸下。Incoterms2000考慮到了上述可能,規定若合同中指定交貨地點是賣方所在地,當貨物裝上買方的裝貨車輛時即完成交貨,在其他情況下,當貨物在賣方的車輛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Incoterms1990FCA術語A4條款中提到的各種不同運輸方式在Incoterms2000中未再重復。
  FOB術語中的交貨點與CFR和CIF術語中的相同,盡管對此有很多爭論,在Incoterms2000中仍未做改動。雖然FOB術語中的“越過船舷”交貨的原則在當前許多情況下已不合適了,但是既然已為商人們所深知,並根據貨物的特點和可用的裝載設備的具體情況加以運用,更改FOB的交貨點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尤其對於按租船合同進行農礦產品運輸來說,更是如此。
  不幸的是,FOB術語被一些商人用來表示“任何”交貨點,如“FOB工廠”,“FOB工場”,“FOB賣方工廠”或其他內陸地點,這樣做就失去了FOB術語是“FreeonBoard”的縮寫的意義了。如此使用FOB術語會造成混亂,應該避免。
  FAS術語辦理貨物出口手續的義務出現了重要的變化,因為看來最普遍的做法是由賣方而不是由買方承擔這項義務。為了保証這一變化得到足夠的重視,在FAS序言中使用了黑體字來標出。
  9.3.C組術語要求賣方按照通常條件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合同。因此,賣方支付運費運到的地點,必須在C組每一項術語後指明。按照CIF和CIP術語,賣方還要負責辦理保險和負擔保險費用。由於費用劃分地點確定為目的地國家的某個點,因而C組術語往往被誤認為是到貨合同,在到貨合同中,賣方要承擔貨物實際被運到約定地點之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
  在此必須強調,C組術語與F組術語具有相同性質的一點,就在於賣方是在裝運國或發貨國完成合同履行。因此,C組術語的銷售合同和F組術語的銷售合同一樣,屬於裝運合同。
  裝運合同的特點是,賣方要支付將貨物按照慣常航線和習慣方式運至約定地點所需的通常運輸費用,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在貨物以適當方式交付運輸之後發生意外而發生的額外費用則應由買方承擔。因此,C組術語包含兩個區別於其他所有術語的“分界點”:一是指明賣方必須安排運輸,並承擔其費用的點;另一點是風險的劃分點。為此,凡增加賣方在C組術語下的義務而擴大賣方的責任超出上述風險劃分的“分界點”時,應特別小心。按照CIF和CAP術語,賣方在履行其合同義務,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交付承運人並辦理保險後,免除賣方任何進一步風險和費用,這正是C組術語的實質所在。
  C組術語作為裝運合同的本質也通過在此組術語下廣泛使用跟單信用証作為人們喜用的付款方式顯現出來。若銷售合同的當事方同意,賣方憑跟單信用証向銀行提交約定的運輸單據後收取貨款,則如果賣方在按照跟單信用証得到貨款或在貨物起運或發貨後以其他方式得到貨款之後,仍承擔進一步的風險和費用,就與跟單信用証的中心目的背道而馳了。當然,不管運費在貨物起運之前已經預付還是在目的地支付(運費到付),賣方必須支付運輸合同的費用;然而,在貨物裝船或發貨後的事件所發生的額外費用必須由買方承擔。
  如果賣方需要提供包括交納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在內的運輸合同,那麼,在合同約定這些費用由賣方支付時,當然應由賣方支付。這一點在所有C組術語的A6條款中已作出明確規定。
  若按習慣要訂立幾份運輸合同,以便貨物中途轉運以抵達約定的目的地,則賣方必須支付所有的費用,包括貨物從一種運輸工具轉到另一種運輸工具而發生的費用。但是,若承運人依據轉運合同或─類似條款的規定行使其權利以避免意外的阻礙(例如,冰塊、堵塞、勞工動亂、政府禁令、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則由此發生的所有額外費用應由買方承擔,因為賣方的義務隻限於訂立通常的運輸合同。
  銷售合同的當事人往往希望明確賣方應在什麼程度內訂立運輸合同,包括卸貨費用由誰負擔。由於當貨物由通常的班輪運輸時,這些費用一般包括在運費之內,因此,銷售合同經常規定,貨物必須由班輪運輸或至少按“班輪條件”運輸。有時在CFR或CIF術語後加上“卸到岸上(Landed)”。然而,最好不要在C組術語後使用縮寫語,除非在有關行業中,該縮寫語為合同當事人或適用的法律或行業慣例所明確理解和接受。
  具體而言,賣方不應當(在不改變C組術語本質的情況下,實際上也不能夠)承擔任何保証貨物抵達目的地的義務,因為在運輸途中任何遲延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因此,涉及時間的任何義務必須表明裝船地或發貨地,例如“裝運(發貨)不遲於……”。像“CFR漢堡不遲於……”這樣的一份協議屬於用詞不當,並會引起不同的解釋。當事人的意思可能被認為是貨物必須在規定的日期抵達漢堡,在這種情況下該合同不是裝運合同而是到貨合同;另一種可能的理解是,賣方發運貨物的時間必須是使其在通常情況下能在規定的時間前抵達漢堡,除非發生意外事件耽誤運輸。
  在農礦產品貿易中,有時購買的貨物正在海上運輸途中,在這種情況下,貿易術語後應加上“在途(afloat)”一詞。根據CFR和CIF術語,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這時已從賣方轉移到買方,這就可能引起解釋上的困難。一種可能是,維持CFR和CIF術語有關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的通常含義,即風險在裝運時轉移。這意味著買方也許不得不承擔銷售合同生效時已發生的事件的後果。另一種可能性是讓風險的轉移和合同訂立的時間相一致。前一種可能性也許更切合實際,因為確定正在運輸途中貨物的狀況往往是不可能的。鑒於這個原因,《一九八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六十八條規定“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體現運輸合同的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但是有一例外,即當“賣方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滅失或損壞,而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時。因此,CFR或CIF術語後加上“在途”一詞的解釋應取決於銷售合同適用的法律。建議當事人弄清適用的法律及其可能導致的解決方法。如有疑問,當事人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
  在實務中,交易方繼續頻繁使用C&F(或CandF,C+F)這樣傳統的術語。然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交易方視這些傳統術語等同於CFR。為了避免解釋合同時的困難,交易方應使用CFR術語,因為CFR是全球廣泛接受的“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術語的惟一的縮寫。
  在Incotermsl990中,CFR和CIF的朋條款要求:隻要賣方提供的運輸單據(通常是提單)中援引了租船合同,例如,最常用的表達方式“所有其他條款(terms)和條件(conditions)均按租船合同”,這時賣方就有義務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盡管簽約人應該總是能夠確知合同中所有條款的內容(最好是在訂立合同時),但是這種提供租船合同的做法帶來了一些問題,尤其是在跟單信用証業務中。所以,在Incoterms2000中,刪去了CFR和CIF術語下賣方要隨運輸單據提供租船合同副本的義務。
  雖然Incoterms中A8條款的目的在於保証賣方向買方提供“交貨憑証”,但應該指出,這裡強調的是隻要賣方提供了“通常”的憑証,賣方就完成了這項義務。在CPT和CIP術語下,賣方要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在CFR和CIF術語下,賣方要提供提單或海運單,運輸單據必須是“清潔的”,即運輸單據上不能出現聲明貨物和/或其包裝有與合同不符的條款或批註。若單據中出現這樣的條款或批註,那麼這個單據就被認為是“不清潔的”,而在跟單信用証交易中則會被銀行拒收。但是,一份運輸單據,即使上面沒有這樣的條款或批註,對買方來說通常也不能成為對抗承運人的無可質疑的証據,証明貨物在裝運時是符合銷售合同內容的。一般情況下,承運人會在運輸單據的正面以標準文句指明,在運輸單據中加入的細節(particulars)是托運人的聲明,因此貨物情況隻是“據稱”如其添加的細節所述。承運人以此拒絕承擔有關貨物狀況的責任。根據大多數援用的法律或原則,承運人必須至少使用合理的方法檢驗貨物狀況是否正確,否則對收貨人負有責任。然而,在集裝箱貿易中,承運人無從檢查集裝箱內貨物,除非承運人負責將貨物裝入集裝箱。
  涉及保險的術語隻有兩個,即CIF和CIP。在這兩個術語下,賣方有義務為買方的利益辦理保險。在其他情況下,則是由當事方自己決定是否要辦理保險以及投保到什麼程度。由於賣方要為買方的利益辦理保險,賣方不一定知道買方的詳細要求。根據由倫敦保險人協會(InstituteofLondonUnderwriters)擬定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nstituteCargoClauses),(C)規定辦理“最低程度”的保險,((B)規定辦理中等程度保險,((A)規定辦理最高險別。在CIF術語下的農礦產品銷售中,買方或許希望將在途貨物賣給新的買方,而這個新的買方也許希望再將貨物售出,所以,賣方不可能了解這些後繼買方的保險要求。因此,在CIF術語下,傳統上選擇最低程度的保險,但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辦理附加保險。但最低保險對製成品貨物的銷售可能不太適宜,因為對製成品而言存在偷盜、不當搬運或保管的風險,要求為貨物投保超過《協會貨物保險條款》(C)下“最低程度”的保險。由於CIP不同於CIF,一般不用於農礦產品的銷售,如果在CIP下採用最高險別而不是CIF下的最低險別,將會是可行的。但若在CIF和CIP術語下對賣方辦理貨物保險義務的要求不同,則容易導致混亂。所以,這兩個術語要求賣方隻限於辦理“最低程度”的貨物保險。對於CIP術語下的買方來說,注意到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買方要求附加的險別,他可以與賣方協議由賣方辦理或自行安排辦理更高的保險。在某些情況下,買方也許會要求獲得比《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更高的保險,比如戰爭險、動亂險、民變險、罷工或其他勞工動亂險。若買方希望賣方安排這樣的保險,買方必須指示賣方,而賣方必須在可能情況下負責安排這些保險。
  9.4.D組術語與C組術語有著本質區別。根據D組術語,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至邊境或進口國內的約定目的地或點。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該地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因此,D組術語屬於到貨合同,而C組術語則屬於離港(裝運)合同。
  在D組術語下,除了DDP,賣方在目的地國交貨時無須辦理進口手續。
  傳統的做法,在DEQ術語下,賣方有義務辦理貨物的進口清關手續,因為貨物需要搬運到碼頭,這樣就進入了進口國。但是,由於大多數國家的清關手續發生了變化,現在由居住在該國的一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並交納關稅和其他費用更為合適。所以,DEQ術語有了一些改變,正如前面提到的FAS術語的變化一樣。DEQ術語中的變化在序言中以黑體字標出。
  看來,很多國家使用一些沒有收進Incoterms中的貿易術語,尤其是在鐵路運輸中(如francoborder,franco─frontiere,FreiGranze)等。然而,在這些術語下,通常並不想讓賣方承擔將貨物運至邊境前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這些情況下,最好使用CPT指明邊境。另一方面,如果他們希望讓賣方負擔運輸中的風險,使用指明邊境的DAF術語將更合適。
  DDU術語是在Incotermsl990中新加入的。當賣方準備在目的國交貨但不辦理進口手續、不交納關稅時,該術語就發揮了重要作用。在那些辦理海關手續很困難而且耗時很久的國家裡,賣方承擔在完成海關清關手續後交貨的義務將是有風險的。盡管按照DDU術語的B5和B6條款,買方要承擔其未完成貨物進口手續情況時可能發生的額外風險和費用,我們仍然建議在與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可能會有困難的國家的交易中,賣方不使用DDU術語。

10.“無義務”的表示


  “賣方必須”和“買方必須”這樣的表達方法體現出Incoterms隻涉及當事雙方對對方承擔的義務。這樣,“無義務”一詞則被用於一方對另一方不承擔義務的情況。如果按各該術語中A3條款賣方須安排並支付運輸費用,則在B3(a)的“運輸合同”項目下“無義務”的字樣即規定了買方的地位。同樣,當任何一方對對方都不承擔義務時,在雙方名下都會出現“無義務”一詞,例如有關“保險”的情況。
  在上述任何─種情況下,重要的是要指出,即使一方“無義務'為另一方履行某項任務,這並不意味著履行該任務不符合它的利益。例如,CFR的買方按照B4對賣方並無投保的責任,但很明顯買方投保符合其利益,因為在該術語下按照A4賣方也沒有義務獲取保險。

11.Incoterms的變體


  在實務中,當事雙方經常在Incoterms術語基礎上添加詞句以求得比術語更精確的約定。需要強調的是,Incoterms對任何這種添加的內容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這樣,如果當事方無法依賴一個公認的行業慣例來解釋其新增內容時,他們可能會由於無法就新增內容証明有一貫的理解而面臨嚴重的問題。以常用的“FOB理艙”和“EXW裝車”為例,賣方的義務不僅被擴大至包括負擔將貨物分別裝到船上或裝上車輛的費用,而且也包括在裝艙和裝貨期間貨物意外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這就無法在全世界達成─致的理解。由於上述原因,強烈建議當事雙方明確表示他們是否隻打算由賣方承擔裝艙和裝車的任務及費用,還是賣方也需要承擔裝艙和裝車全部結束之前的風險。對此Ineoterms並無答案。其結果,假如合同也未對雙方意圖加以明確的話,雙方就將面臨不必要的麻煩和費用了。
  盡管Incoterms2000未對許多這樣的普遍使用的變體作出規定,某些術語的序言確實在提醒雙方,如希望超出Incoterms的規定來分配雙方義務的話,需要使用特殊的合同條款。例如:
  EXW關於賣方將貨物裝上買方的運輸工具的額外義務
  CIF/CIP關於買方安排貨物額外保險的需要
  DEQ關於賣方支付卸貨之後的費用的額外義務
  在─些情況下,賣方和買方援引班輪和租船合同中的商業慣例。這樣就需要明確地區分當事雙方在運輸合同中的義務和彼此在銷售合同中的義務。但是,對於“班輪條件”(Linerterms)和“終點站搬運費”(TerminalHandlingCharges,THC)等表達法尚無權威解釋。在這些條款下,費用的劃分因地點的不同而不同,而且經常變化。建議當事方在銷售合同中明確規定如何劃分雙方應承擔的費用。
  在租船合同中經常使用的表達法如“FOB理艙”,“FOB理艙和平艙”等,有時被用在銷售合同中以明確在FOB術語下賣方要在何種程度內負擔理艙和平艙的義務。當使用此類附加語時,有必要在銷售合同中明確額外的義務隻限於費用還是包括費用和風險。
  如上所述,我們盡量使Incoterms反映出最通行的國際商業做法。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尤其是當Incoterms2000與Incotermsl990有不同之處時,當事方也許會希望以不同方式使用貿易術語。在貿易術語的序言中,以“但是”作句子的開頭專門提醒注意這些可能性。

12.港口或特定行業的習慣做法


  因為貿易術語要在不同行業和不同地區使用,對雙方的義務不能總是規定得很精確。因此,在某種程度上,有必要參考港口的或特定行業的習慣做法,或當事方在先前的交易中已經建立的習慣做法(參見《一九八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九條)。對於賣方和買方而言,當協商銷售合同時,使自己及時了解這些習慣做法,並在不能確定時,通過在銷售合同中適當的條款以澄清當事方的法律地位是值得推薦的做法。在具體合同中這些特別條款將取代或改變Incoterms規定的任何解釋規則。

13.買方關於裝運地的選擇權


  在一些情況下,在訂立銷售合同時可能無法準確地確定賣方將貨物交運的點(Point))甚至地點(Place)。比如,在這一階段,可能隻約定在“某一範圍”或一個較大的地點,如海港。在這種情況下,通常規定買方隨後有權利或有義務在這一範圍或地點內指定更精確的地點。若如上文所述買方有義務提供精確點而他沒有做到,則買方就要承擔由這種未盡義務而造成的任何額外的風險和費用(如所有術語中B5/B7條款規定)。除此之外,若買方沒能使用自己的權利指示交貨點,則賣方可以選擇在對賣方最合適的點交貨(FCAA4)。

14.清關


  “清關”這個詞已經造成了一些誤解,因此,現在已明確,無論何時當賣方或買方承擔將貨物運過出口國或進口國的海關的義務時,這項義務不僅包括交納關稅和其他費用,而且包括履行一切與貨物通過海關有關的行政事務以及向當局提供必要信息並交納相關費用。在某些地區,如歐盟內部或其他自由貿易區,當不再有交納關稅的義務和對進出口的限制時,有人認為使用規定辦理貨物清關手續義務的術語是不恰當的(盡管這是錯誤的認識)。為此,“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whereapplicable)”的用語被加入了相關術語的A2和B2、A6和B6條款,這樣,在無須辦理海關手續的情況下,使用該用語就可以避免模棱兩可。
  清關手續由住所在該國的一方或其代表辦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通常應辦理出口清關手續,進口商應辦理進口清關手續。
  Incotermsl990中的EXW、FAS(要求買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和DEQ(要求賣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與上述原則不一致。Incoterms2000的FAS和DEQ術語分別將辦理出口和進口清關手續的義務規定給賣方和買方,但表示賣方最小義務的術語EXW卻未被改動(買方仍承擔辦理出口清關的義務)。DDP術語的字面含義即完稅後交貨(DeliveredDutyPaid),採用該術語自然表示賣方明確同意完成該術語的義務,即辦理進口清關手續並交納全部相關費用。

15.包裝


  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事先知道貨物安全運至目的地需要何種包裝。但是,由於賣方包裝貨物的義務可能因具體的運輸方式和期限而大相徑庭,因而有必要規定賣方有義務使貨物的包裝適合運輸方式的要求,但隻限於在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經知道有關運輸的情況(參閱《一九八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三十五條一款和第三十五條二款b項規定,即貨物包裝必須“適用於訂立合同時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況表明買方並不依賴賣方的技能和判斷力,或者這種依賴是不合理的)。

16.貨物檢驗


  在許多情況下,人們會建議買方在賣方把貨物交付運輸前或交付運輸時安排貨物檢驗(稱為“裝運前檢驗”)。除非合同另有規定,買方應承擔檢驗費用,這種檢驗是為了他自身利益而安排的。但是,若進行的檢驗是為了使賣方履行在其本國適用於出口貨物的任何強制性規定,則賣方應支付檢驗費用,除非使用的是EXW術語,這時買方應負擔檢驗費用。

17.運輸方式和相應的Incoterms2000術語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E組
──────────────────────────
EXW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F組
──────────────────────────
FCA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C組
──────────────────────────
CPT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D組
──────────────────────────
DAF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DDU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DDP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隻適用於海運及內河運輸
F組
──────────────────────────
FAS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C組
──────────────────────────
CFR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地港)
D組
──────────────────────────
DES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DEQ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18.推薦使用


  在某些情況下,序言推薦使用或者不使用某個術語。注意這一點在選擇FCA和FOB時尤其重要。遺憾的是,商人們依然不適當地使用FOB,這使賣方在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之後依然會遇到風險。FOB僅在下列情況下適用,即當賣方隻打算越過船舷交貨,不管怎麼樣要交到船上,而不是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以使貨物能被繼續運輸和裝載到船上,例如裝到集裝箱內或裝上卡車等所謂集裝運輸工具上。所以,前言中有強烈的警告,若當事方無意超過船舷交貨則不應使用該術語。
  也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即當買賣雙方考慮使用其他運輸方式時卻錯誤地使用了適合於海運的術語。這將會使賣方處於不利的處境,即無法完成向買方提交適當單據的義務(如提單、海運單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第17節中的圖表顯示了不同運輸方式適用的Incoterms2000的術語,而且,各個術語的序言也提示該術語是適用於所有運輸方式或僅適用於海運。

19.提單和電子商務


  傳統做法,在CFR和CIF術語下,裝船提單是賣方應提供的惟一可接受的單據,提單起到了三個重要的作用,即:
  •將貨物交付至船上的証明;
  •運輸合同的証明;
  •一種通過將紙面單據(paperdocument)交給另一方而將在途貨物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的方式。
  除提單外的其他運輸單據可以完成上述三項作用的前兩項,但它們卻無法控制貨物在目的地交貨或使買方能夠通過將紙面單據交付給其買方而賣出在途貨物。而其他運輸單據則將指明在目的地有權接受貨物的當事方的名字。為了保証在目的地能夠向承運人提取貨物,擁有提單是必要的,這就使用電子通訊方式取代提單變得尤其困難。
  另外,習慣上簽發數份正本提單,這時,買方或按其指示向賣方付款的銀行,確信所有正本都已由賣方提交(所謂“全套”)至關重要。這也是ICC有關跟單信用証的規則(即《跟單信用証統一規則》,在Incoterms2000出版時其版本為UCP500)的要求。
  運輸單據不僅必須証明貨物已經交付承運人,而且要証明在承運人能夠確定的範圍內貨物被收到時狀況良好。在運輸單據中任何表示貨物並非呈良好狀況的批註將會使該單據成為“不清潔”單據,這樣的單據根據UCP將無法接受。
  盡管提單具有特定的法律性質,但預計在不遠的將來會被電子方式替代。Incoterms1990充分估計了這種可以預期的發展。根據A8條款,若當事方同意以電子方式通訊,則可以用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取代紙面運輸單據。這些電子訊息可以被直接或經由提供增值服務的第三方傳送至有關當事人。一種第三方可以提供的有用的服務是登記提單的一系列持有人。提供這種服務的系統,如BOLERO(提單電子登記組織)的服務,或許需要得到像《國際海運委員會電子提單一九九0年規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一九九六年UNCITRAL電子商務示範法》那樣的法律規範和原則的進一步支持。

20.不可轉讓的運輸單據替代提單


  近幾年,簡化單據的做法取得了很大進展。提單經常被不可轉讓的運輸單據所代替,它類似於海運以外的其他運輸方式所使用的運輸單據。這些單據被稱為“海運單”、“班輪運單”、“貨運收據”或其他名稱。使用這些不可轉讓單據也無不可,但當買方希望通過提交單據給新的買方來出售在途貨物時就不行了。為了使出售在途貨物成為可能,有必要在CFR和CIF術語下保留賣方提供提單的義務。然而,如合同當事人知道買方不打算銷售在途貨物,他們可以達成明確協議來免除賣方提供提單的義務,或者在不需要提供提單時採用CPT和CIP這兩種術語。

21.對承運人給予指示的權利


  在C組術語下,買方支付貨款時應確信賣方收款後無權就貨物的處置對承運人作出新的指示。有些用於特殊運輸方式(空運、公路或鐵路)的運輸單據通過向買方交付特定的運單正本或兩聯中的一聯,使買方有排除賣方對承運人作出新指示的可能性。但在海運中用以替代提單的運輸單據通常並不包含這種“阻止”功能。國際海事委員會為彌補這一缺陷,引入了《海運單統一規則》,使當事方可以加入─“無處置權”條款,賣方據此放棄指示承運人向其他人或在運單中指定地點之外的地點交貨的權利。

22.ICC仲裁


  若合同當事人願意在相互間發生爭議時提交ICC仲裁,則應在合同(或當沒有單獨的合同文本時,在達成協議的相互往來函電)中確切、清楚地約定採用ICC仲裁。合同中或與之有關的來往函電中訂入一種或幾種Incoterms術語本身並不構成採用ICC仲裁的協議。ICC在此推薦下列標準ICC仲裁條款:“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根據ICC仲裁規則,由根據該規則指定的一名或幾名仲裁員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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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工廠或倉庫)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
  該術語是賣方承當責任最小的術語。買方必須承當在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但是,若雙方希望在起運時賣方負責裝載貨物並承當裝載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時,則須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參見引言第11節)在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的辦理出口手續時,不應使用該術語,而應使用FCA,如果賣方同意裝載貨物並承當費用和風險的話。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証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証。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為貨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

B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和進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並辦理貨物出口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保險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保險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A4交貨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或期限,或如果未約定日期或期限,按照交付此類貨物的慣常時間,在指定的地點將未置於任何運輸車輛上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若在指定的地點內未約定具體交貨點,或有若幹個交貨點可使用,則賣方可在交貨地點中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和A7/B7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及
  •由於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負擔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到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6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在貨物交給買方處置而買方未受領貨物或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通知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出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
  買方必須償付賣方按照A2規定給予協助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有關貨物將於何時何地交給買方處置的充分通知。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確定在約定的期限內受領貨物的具體時間和/或地點時,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向賣方提供已受領貨物的適當憑証。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了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查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在訂立合同前已知的有關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指貨物通常無需包裝)。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包括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交貨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出口和/或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要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而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給予協助時所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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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隻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需要說明的是,交貨地點的選擇對於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
  該術語可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承運人”指任何人在運輸合同中,承諾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履行運輸或由他人履行運輸。
  若買方指定承運人以外的人領取貨物,則當賣方將貨物交給此人時,即視為已履行了交貨義務。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証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証。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當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海關手續。

B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進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進口和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但若買方要求,或者如果是商業慣例而買方未適時給予賣方相反指示,則賣方可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當。在任何一種情況下,賣方都可以拒絕訂立此合同;如果拒絕,則應立即通知買方。
  (b)保險合同
  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自指定的地點運輸貨物的合同,賣方按照A3(a)訂立了運輸合同時除外。
  (b)保險合同
  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指定的交貨地點,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由賣方按照A3(a)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
  交貨在以下時候完成:
  (a)若指定的地點是賣方所在地,則當貨物被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代表買方的其他人提供的運輸工具時;
  (b)若指定的地點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點,則當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由賣方按照A3(a)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的處置時。
  若在指定的地點沒有決定具體交貨點,且有幾個具體交貨點可供選擇時,賣方可以在指定的地點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若買方沒有明確指示,則賣方可以根據運輸方式和/或貨物的數量和/或性質將貨物交付運輸。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及
  •由於買方未能按照A4規定指定承運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未在約定時間接管貨物,或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通知,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出口應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B6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由於買方未能按照A4規定指定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由於買方指定的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接管貨物、或由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通知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及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付給承運人的充分通知。若在約定時間承運人未按照規定接收貨物,則賣方必須相應地通知買方。

B7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就按照A4規定指定的人的名稱給予賣方充分通知,並根據需要指明運輸方式和向該指定的人交貨的日期或期限,以及依情況在指定的地點內的具體交貨點。

A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擔費用向買方提供証明按照A4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空運單、鐵路托運單、公路托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使用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所代替。

B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証。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了按照A4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在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有關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述貨物通常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要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單據或電子訊息而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按照該款給予協助以及按照A3(a)訂立運輸合同所發生的費用。
  當買方按照A3(a)規定要求賣方協助訂立運輸合同時,買方必須給予賣方相應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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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船邊,即完成交貨。買方必須承擔自那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FAS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這一點與以前版本的內容相反,以前版本要求買方安排辦理出口手續。
  但是,如當事方希望買方辦理出口手續,需要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參見引言第11節)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証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証。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進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保險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買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自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
  (b)保險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買方指定的裝運港,在買方指定的裝貨地點,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邊。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及
  •由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或其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期限屆滿時起,但以該項貨物已劃撥到合同項下,即明確保留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出口應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應交納的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B6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按照A4規定交貨時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由於買方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裝載上述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或由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交至指定的船邊的充分通知。

B7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証明按照A4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使用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証。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有關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或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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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証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証。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進口和在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保險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買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
  (b)保險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上。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自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及
  •由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或其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為止;及
  •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B6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由於買方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上述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或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

B7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証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多式聯運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証。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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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CFR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証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証。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進口及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經由慣常航線,將貨物用通常可供運輸合同所指貨物類型的海輪(或依情況適合內河運輸的船隻)運輸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險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保險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裝運港,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至船上。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並在指定的目的港從承運人收受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買方必須從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
  •按照A3(a)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貨物的裝船費和根據運輸合同由賣方支付的、在約定卸貨港的任何卸貨費;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繳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如果根據運輸合同規定,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費用劃分


  除A3(a)規定外,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的一切費用;及
  •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目的港為止的一切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
  •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自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需要時從他國過境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合同中。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裝運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港,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表明載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
  此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內河運輸單據)必須載明合同貨物,其日期應在約定的裝運期內,使買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並除非另有約定,應使買方得以通過轉讓單據(可轉讓提單)或通過通知承運人,向其後手買方出售在途貨物。
  如此運輸單據有數份正本,則應向買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合同規定的話。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合同所描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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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
  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
  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買方應注意到,CIF術語隻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參見引言第9.3)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若當事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IP術語。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証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証。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進口及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經由慣常航線,將貨物用通常可供運輸合同所指貨物類型的海輪(或依情況適合內河運輸的船隻)裝運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險合同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自付費用取得貨物保險,並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或其他保險証據,以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合同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在無相反明確協議時,應按照《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倫敦保險人協會)或其他類似條款中的最低保險險別投保。保險期限應按照B5和B4規定。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加投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如果能投保的話。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合同規定價款另加10(即110),並應採用合同貨幣。
  B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保險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裝運港,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至船上。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已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並在指定的目的港從承運人處收受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買方必須從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
  •按照A3(a)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貨物的裝船費;及
  •按照A3(b)規定所發生的保險費用;及
  •根據運輸合同由賣方支付的、在約定卸貨港的任何卸貨費用;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繳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根據運輸合同規定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費用劃分


  除A3(a)規定外,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的一切費用;及
  •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目的港為止的一切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
  •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自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9.3節)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需要時從他國過境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合同中。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裝運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港,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表明載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
  此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內河運輸單據)必須載明合同貨物,其日期應在約定的裝運期內,使買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並且,除非另有約定,應使買方得以通過轉讓單據(可轉讓提單)或通過通知承運人,向其後手買方出售在途貨物。如此運輸單據有數份正本,則應向買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合同規定的話。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合同所描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額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應賣方要求,買方必須向其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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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運費付至(……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但賣方還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亦即買方承擔交貨之後一切風險和其他費用。
  “承運人”是指任何人,在運輸合同中,承諾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履行運輸或由他人履行運輸。如果還使用接運的承運人將貨物運至約定目的地,則風險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轉移。
  CPT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可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証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証。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進口及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依通常路線及習慣方式,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約定點。如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無法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指定的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b)保險合同
  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保險合同
  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A4交貨


  賣方必須向按照A3規定訂立合同的承運人交貨,或如還有接運的承運人時,則向第一承運人交貨,以使貨物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約定點。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已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並在指定的目的地從承運人處收受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當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買方必須從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直至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以及按照A3(a)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根據運輸合同規定由賣方支付的裝貨費和在目的地的卸貨費;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0節)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繳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根據運輸合同規定,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費用劃分


  除A3(a)規定外,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的一切費用;及
  •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目的地為止的一切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
  •卸貨費,除非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自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從他國過境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合同中。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發送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地,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如果習慣如此的話)向買方提供按照A3訂立的運輸合同所涉的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空運貨運單、鐵路運單、公路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合同規定的話。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合同所描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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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但賣方還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亦即買方承擔賣方交貨之後的一切風險和額外費用。但是,按照CIP術語,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保險。
  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
  買方應注意到,CIP術語隻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參見引言第9.3節)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承運人”指任何人在運輸合同中,承諾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履行運輸或由他人履行運輸。
  如果還使用接運的承運人將貨物運至約定目的地,則風險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轉移。
  CIP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可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証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証。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參見引言第14節)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參見引言第14節)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依通常路線及習慣方式,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約定點。若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不能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指定的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b)保險合同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自付費用取得貨物保險,並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或其他保險証據,以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合同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在無相反明示協議時,應按照《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倫敦保險人協會)或其他類似條款中的最佳限度保險險別投保。保險期限應按照B5和B4規定。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加投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如果能投保的話。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合同規定價款另加10(即110),並應採用合同貨幣。

B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保險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向按照A3規定訂立合同的承運人交貨,或如有接運的承運人時,向第一承運人交貨,以使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約定點。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並在指定的目的地從承運人處收受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A4規定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買方如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從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以及按照A3(a)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裝船費和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的在目的地的卸貨費;及
  •按照A3(b)發生的保險費用;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以及貨物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根據運輸合同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費用劃分


  除A3規定者外,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約定目的地為止的一切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
  •卸貨費,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自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從他國過境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合同中。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而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發運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地,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如果習慣如此的話)向買方提供按照A3訂立的運輸合同所涉及的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空運貨運單、鐵路運單、公路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合同規定的話。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合同所描述的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以能要求的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費用。
  應賣方要求,買方必須向賣方提供辦理投保所需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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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F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邊境交貨(……指定地點)”是指當賣方在邊境的指定的地點和具體交貨點,在毗鄰國家海關邊界前,將仍處於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辦妥貨物出口清關手續但尚未辦理進口清關手續時,即完成交貨。“邊境”一詞可用於任何邊境,包括出口國邊境。因而,用指定地點和具體交貨點準確界定所指邊境,這是極為重要的。
  但是,如當事各方面希望賣方負責從交貨運輸工具上卸貨並承擔卸貨的風險和費用,則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參見引言第11節)
  該術語可用於陸地邊界交貨的各種運輸方式,當在目的港船上或碼頭交貨時,應DES或DEQ術語。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証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証。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必要文件,以便將貨物交經買方處置,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出口並運至指定的邊境交貨地點以及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必要文件,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及後繼運輸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i)賣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至邊境指定的交貨地點和具體交貨點。如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無法確定邊境指定的交貨地點的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指定的交貨地點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ii)然而,若買方要求,賣方要以同意按照通常條件訂立合同,由買方負擔風險和費用,將貨物從邊境指定的地點繼續運至由買方指定的進口國的最終目的地。賣方可以拒絕訂立此合同,如果這樣,應迅速通知買方。
  (b)保險合同
  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保險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在邊境的指定的交貨地點,將仍處於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從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按照A3(a)規定發生的費用,及除此之外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貨物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按照A4規定交貨之前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在邊境的指定的交貨地點將貨物從交貨運輸工具上卸下以受領貨物的卸貨費;及
  •如按照A4規定交貨而買方未受領貨物或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因此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及貨物進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辦理後繼運輸的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有關貨物發往邊境指定的交貨地點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而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在約定期限內的時間和/或在指定的地點受領貨物的點,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a)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說明貨物已按照A3(a)(i)規定交付至邊境指定的地點的通常單據或其他憑証。
  (b)如當事各方面同意按照A3(a)(ii)規定越過邊境後繼續運輸,賣方必須根據買方要求,並由買方負擔風險和費用,向其提供通常在發運國取得的聯運單據,訂明按照慣常條件從該國的發運地將貨物運輸至買方指定的進口國最終目的地。
  如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和/或其他交貨憑証。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包裝(除非約定或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指貨物通常無需包裝即可交貨),此項包裝應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有關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地)所要求,適合在邊境交貨及接運運輸。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必要時,按照A3(a)(ii)規定,應賣方要求,買方必須負擔風險和費用,向賣方提供外匯管制許可、許可証件、其他單據或經認証的副本,或提供取得聯運單所需的進口國最終目的地地址或A8(b)中所指的任何其他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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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貨物在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但不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貨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如果當事各方希望賣方負擔卸貨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DEQ術語。
  隻有當貨物經由海運或內河運輸或多式聯運在目的港船上貨時,才能使用該術語。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証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憑証。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必要文件,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出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指定的點。如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無法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指定的目的港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b)保險合同
  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保險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目的港按照A3(a)指定的卸貨點,將貨物於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以便貨物能夠由適合該項貨物特點的卸貨設備從船上卸下。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按照A3(a)規定發生的費用,以及按照A4規定交貨前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貨物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按照A4規定交貨前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為受領貨物所需要的貨物從船上卸下的卸貨費;及
  •如貨物按照A4規定交給買方處置而未受領貨物,或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由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進口所需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有關按照A4規定指定的船隻預期到達時間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而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在約定期限內的時間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領貨物的地點,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提貨單和/或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多式聯運單據)以使買方得以在目的港從承運人處受領貨物。如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提貨單或運輸單據。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為交付貨物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指貨物無需包裝即可交貨)。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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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Q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碼頭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碼頭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並卸至碼頭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DEQ術語要求買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並在進口時支付一切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這和以前版本相反,以前版本要求賣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
  如果當事方希望賣方負擔全部或部分進口時交納的費用,則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參見引言第11節)隻有當貨物經由海運、內河運輸或多式聯運且在目的港碼頭卸貨時,才能使用該術語。但是,如果當事方希望賣方負擔將貨物從碼頭運至港口以內或以外的其他點(倉庫、終點站、運輸站等)的義務時,則應使用DDU或DDP術語。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証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証。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文件,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出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指定碼頭。如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無法確定具體碼頭,則賣方可在指定的目的港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碼頭交貨。
  (b)保險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保險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按照A3規定指定的目的港碼頭上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果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按照A3(a)規定發生的費用,以及按照A4規定在目的港碼頭交貨之前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貨物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交貨前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在港口搬運貨物以便繼續運輸或存入倉庫或中轉站的一切費用;及
  •如貨物按照A4規定交給買方處置而未受領貨物,或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由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進口所需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以及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繼續運輸的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按照A4規定的指定的船隻預期到達時間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而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在約定期限內的時間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領貨物的點,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提貨單和/或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多式聯運單據)以使買方得以提貨,從碼頭上搬走。
  如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提貨單或運輸單據。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交貨所需要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指貨物無需包裝即可交貨)。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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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U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不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在目的地國進口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買方必須承擔此項“稅費”和因其未能及時輸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而引起的費用和風險。 但是,如果雙方希望賣方辦理海關手續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風險,以及在貨物進口時應支付的一切費用,則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參見引言第14節) 該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但當貨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碼頭交貨時,應使用DES或DEQ術語。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証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憑証。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文件,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出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文件,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如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無法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的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b)保險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保險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交貨期限內,在指定的目的地將在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或買方指定的其他人處置。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沒有履行B2規定的義務,則必須承擔由此而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額外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按照A3(a)規定發生的費用,以及按照A4規定交貨之前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貨物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交貨前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如買方未履行B2規定的義務,或未按照B7規定作出通知,由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進口所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以及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繼續運輸的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有關發運貨物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而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在約定期限內的時間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領貨物的點,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按照A4/B4規定受領貨物可能需要的提貨單和/或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空運單、鐵路運單、公路單或多式聯運單據)。 如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適當的提貨單或運輸單據。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為交貨所需要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指貨物無需包裝即可交貨)。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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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P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


  “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在目的地應交納的任何進口“稅費”(包括辦理一切海關手續、交納海關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的責任和風險)。
  EXW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小責任,而DDP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大責任。
  若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証,則不應使用此術語。
  但是,如當事方希望將任何進口時所要支付的一切費用(如增值稅)從賣方的義務中排除,則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參見引言第11節)
  若當事方希望買方承擔進口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DDU術語。
  該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但當貨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碼頭交貨時應使用DES或DEQ術語。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証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憑証。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証和進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文件,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辦理貨物出口和進口以及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許可証、其他許可和手續


  應賣方要求,並由其負擔風險和費用,買方必須給予賣方一切協助,幫助賣方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取得貨物進口所需的進口許可証或其他官方許可。

A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如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無法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的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b)保險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保險合同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4節)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交貨期限內,在指定的目的地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或買方指定的其他人處置。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沒有履行B2規定的義務,則必須承擔由此而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額外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按照A3(a)規定發生的費用,以及按照A4規定交貨之前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1節)貨物出口和進口所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貨物出口和進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按照A4交貨前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如買方未履行B2規定的義務,或未按照B7規定作出通知,由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有關貨物發運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而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在約定期限內的時間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領貨物的點,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按照A4/B4規定受領貨物可能需要的提貨單和/或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空運單、鐵路運單、公路單或多式聯運單據),以使買方按照A4/B4規定受領貨物。
  如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証、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提貨單或運輸單據。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交貨所需要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指貨物無需包裝即可交貨)。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其他義務


  賣方必須支付為獲取B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買方因給予協助發生的費用。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其他義務


  應賣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買方必須給予賣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賣方取得為按照本規則將貨物交付買方需要的、由進口國簽發或傳遞的任何單証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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