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1‧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09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1﹞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政府重要法制及革新措施轉介地方之研習。
三、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四、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職能評鑑與訓練之研究及執行。
五、地方機關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六、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需求調查、訓練績效評估與在地化訓練之研究、執行及推廣。
七、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及推廣。
八、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九、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十、其他有關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1﹞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公布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09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2條(權限職掌)
﹝1﹞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政府重要法制及革新措施轉介地方之研習。
三、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四、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職能評鑑與訓練之研究及執行。
五、地方機關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六、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需求調查、訓練績效評估與在地化訓練之研究、執行及推廣。
七、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及推廣。
八、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九、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十、其他有關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第3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職等及員額)
﹝1﹞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編制表)
﹝1﹞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5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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