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修正日期】民國68年4月17日
【公布日期】民國68年4月30日
1‧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9條
2‧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總統(68)台統(一)義字第2124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1﹞本通則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制定之。
﹝1﹞各分處置分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分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襄理處務。
﹝1﹞各分處設四課,分掌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至第十八款所定事項。
﹝1﹞各分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1﹞各分處視區域之大小,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分處,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者為一等分處,未滿五十公頃者為二等分處,一、二等分處員額之配置如左:
一、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 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人,技士一人至三人,辦事 員八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八人至十人, 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 等。
二、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均 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十二人至二十人,技正二人至四人,辦事員 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四人至六人,職 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1﹞各分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2﹞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勞工行政、經建行政、一般工程、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1﹞各分處辦事細則,由各該分處擬訂,呈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定之。
﹝1﹞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68年4月17日【公布日期】民國68年4月30日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依據)
﹝1﹞本通則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2條(分處長之設置)
﹝1﹞各分處置分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分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襄理處務。
第3條(設課)
﹝1﹞各分處設四課,分掌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至第十八款所定事項。
第4條(秘書室之設置)
﹝1﹞各分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第5條(分處之分等)
﹝1﹞各分處視區域之大小,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分處,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者為一等分處,未滿五十公頃者為二等分處,一、二等分處員額之配置如左:
一、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 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人,技士一人至三人,辦事 員八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八人至十人, 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 等。
二、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均 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十二人至二十人,技正二人至四人,辦事員 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四人至六人,職 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6條(人事室、會計室之職掌)
﹝1﹞各分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2﹞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7條(各職稱人員之選用)
﹝1﹞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勞工行政、經建行政、一般工程、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8條(辦事細則)
﹝1﹞各分處辦事細則,由各該分處擬訂,呈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定之。
第9條(施行日)
﹝1﹞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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