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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廢: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

【發布日期】民國98年1月23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8158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9條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930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及全文9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82261513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依據)


﹝1﹞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規定設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監督。

第2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設置及其職權)


﹝1﹞本局置總經理,承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命,綜理局務;置副總經理三人,輔助總經理處理局務。

第3條(各處室之設置)


﹝1﹞本局設下列單位:
  一、承保處。
  二、財務處。
  三、醫務管理處。
  四、企劃處。
  五、資訊處。
  六、稽核室。
  七、秘書室。

第4條(承保處之職掌)


﹝1﹞承保處之職掌如下:
  一、承保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承保作業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承保作業書表之設計及修訂事項。
  四、承保資料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承保業務事項。

第5條(財務處之職掌)


﹝1﹞財務處之職掌如下:
  一、保險財務作業之規劃事項。
  二、保險費率之精算事項。
  三、保險費之收繳事項。
  四、保險安全準備之保管及運用事項。
  五、醫療費用之支付事項。
  六、其他有關財務管理事項。

第6條(醫務管理處之職掌)


﹝1﹞醫務管理處之職掌如下:
  一、醫療給付業務及標準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醫療支付標準及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輔導及管理事項。
  四、醫療費用之評估、分析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務管理事項。

第7條(企劃處之職掌)


﹝1﹞企劃處之職掌如下:
  一、社會保險醫療制度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本局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三、人員之教育、培訓事項。
  四、宣導事項。
  五、申訴及法律事項。
  六、其他有關醫療保險業務事項。

第8條(資訊處之職掌)


﹝1﹞資訊處之職掌如下:
  一、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研究發展及管理事項。
  二、資訊作業共通規範之研訂及推動事項。
  三、資訊作業之教育訓練及推廣事項。
  四、資訊設施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五、本局與所屬機構辦公室自動化之整體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本局所屬機構資訊作業之輔導及績效評估事項。
  七、其他有關資訊處理事項。

第9條(稽核室之職掌)


﹝1﹞稽核室之職掌如下:
  一、保險業務之稽核事項。
  二、保險財務及帳務之稽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業務稽核事項。

第10條(秘書室之職掌)


﹝1﹞秘書室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出納及庶務管理事項。
  四、工員管理事項。
  五、議事及公共關係事項。
  六、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之事項。

第11條(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之設置)


﹝1﹞本局設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由總經理兼主任委員,聘請金融、保險或財務管理專家六人為委員,均為無給職,聘期二年,得續聘一次,監理本保險安全準備之運用及管理事項。
﹝2﹞前項委員會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2條(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之設置)


﹝1﹞本局設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聘請具有教學、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二十六人至三十一人為委員組成之,審議本保險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其品質事項。委員均為無給職,聘期二年,得續聘一次。
﹝2﹞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提報本局聘請醫事人員,執行審查事項,均為無給職。
﹝3﹞第一項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3條(人員編制)


﹝1﹞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經理五人,主任二人,研究員四人至六人,副經理八人至十人,副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襄理四人至六人,一等專員十人至十二人,秘書三人至五人,一等稽核八人至十人,高級分析師四人至六人,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七人,二等專員十一人至十三人,三等專員三十八人至四十四人,分析師九人至十五人;置四等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科員、辦事員及雇員各若干人。

第14條(人事室之設置及職權)


﹝1﹞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5條(會計室之設置及職權)


﹝1﹞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6條(政風室之設置及職權)


﹝1﹞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7條(醫事人員之聘用)


﹝1﹞本局視醫療保險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各類醫事人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第18條(分局之設置及職權)


﹝1﹞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若干分局;分局置經理一人,承本局總經理之命,綜理分局業務;置副經理一人或二人,輔助經理處理分局業務。

第19條(分局各組室之設置及掌理事項)


﹝1﹞分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承保組:被保險人之加保、退保、投保資格及薪資查核、保險費核計、資料建檔及異動管理等事項。
  二、財務組:保險費收繳、欠費處理、醫療費用支付及有關財務管理事項。
  三、醫務管理組:醫事服務機構之資格認定、輔導、考核、資料建檔及異動管理等事項。
  四、門診費用組:門診醫療費用申報案件之受理、資格審核、申報資料初審及門診費用核計等事項。
  五、住院費用組:住院醫療費用申報案件之受理、資格審核、申報資料初審及住院費用核計等事項。
  六、資訊室:資訊作業管理、硬體維護、程式設計、資料鍵入、資料庫管理、媒體管理及網路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印信、文書、出納、庶務、工員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20條(分局之編制)


﹝1﹞分局共置組長二十八人至三十人,室主任十二人,一等專員十六人至二十人,秘書六人,二等專員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課長一百一十人至一百三十二人,三等專員九十人至一百零六人;置四等專員、設計師、管理師、課員、辦事員及雇員各若干人。

第21條(分局人事室之設置)


﹝1﹞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或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22條(分局會計室之設置)


﹝1﹞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23條(分局政風室之設置)


﹝1﹞分局得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24條(部分組室之合併)


﹝1﹞分局得視其規模及業務需要,簡併部分組、室,分別辦理相關事項。

第25條(員額總數)


﹝1﹞本局及分局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其總數為二千三百五十五人至二千五百九十一人,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2﹞前項人數總額不包括本局接辦六所公保聯合門診中心之員額。

第26條(聯合門診中心之編制)


﹝1﹞本局接辦現有六所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其員額不得超過一千零九十七人,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2﹞前項聯合門診中心之組織編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27條(人事管理及職務列等)


﹝1﹞本局及分局之人事管理及職務列等,比照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辦理。

第28條(辦事細則)


﹝1﹞本局及分局之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第29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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