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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4年6月16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7月1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0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1﹞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特設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三、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四、海洋非漁業資源保育、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海洋污染防治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海岸與海域管理之規劃、協調及配合。
  七、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與資訊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其他海洋保育事項。

第3條(正、副署長之設置)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設立分署)


﹝1﹞本署依據區域生態環境特性及管理需要,得設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生物資源利用之調查、規劃、協調、巡護與管理事項。

第6條(設立勤務單位)


﹝1﹞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第7條(得派員駐境外辦事)


﹝1﹞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8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9條(人員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其身分適用之法令辦理)


﹝1﹞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10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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