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發布日期】民國103年1月15日
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2156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3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93號令公布廢止
﹝1﹞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隸屬教育部,掌理全國教育廣播事宜。
﹝1﹞ 本臺之任務如下︰
一、闡揚國家教育政策、政令。
二、實施空中教學,推動成人及終身教育。
三、推動特殊教育及職業教育。
四、推廣原住民教育。
五、推展社會教育。
六、協助推動學校廣播教育。
七、其他有關教育廣播事宜。
﹝1﹞ 本臺設下列各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節目組︰節目之企劃、編導、錄製、播出及教學等事項。
二、新聞組︰新聞之採錄、編輯、編譯、播報及新聞資料處理等事項。
三、工程組︰工程規劃、設計、執行、機件裝配、機器操作維修及備用器材管理等事項。
四、服務中心︰節目之推廣及聽眾服務等事項。
五、資訊室︰電腦運作、軟體規劃、設計、自動化作業及資訊處理等事項。
﹝1﹞ 本臺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營繕、採購、器材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中心、室事項。
﹝1﹞ 本臺置臺長一人,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臺長一人,襄理臺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 本臺置組主任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主任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工程師一人,編審一人,編譯一人,編輯二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副工程師三人,副研究員一人,專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編輯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編導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工程師五人,助理研究員一人,採訪員四人至六人,組員十一人至十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編導三人,技術員二十七人至二十九人,播音員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編導一人,技術員十四人,播音員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 前項編審、編譯、編輯、副研究員、編導、助理研究員、助理編輯、助理編導、採訪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1﹞ 本臺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 本臺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2﹞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 本臺為施行全國教育廣播,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分臺及轉播站或發射臺。
﹝2﹞ 前項分臺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轉播站或發射臺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分臺所定員額調用之。
﹝1﹞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1﹞ 本臺得聘請國內外專家或專業人員三人至五人為顧問,十人至十五人為新聞連絡人;必要時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2﹞ 前項顧問、新聞連絡人及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1﹞ 本臺辦事細則,由本臺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廢: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發布日期】民國103年1月15日【法規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93號令公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隸屬及掌理事宜)
第2條(任務)
一、闡揚國家教育政策、政令。
二、實施空中教學,推動成人及終身教育。
三、推動特殊教育及職業教育。
四、推廣原住民教育。
五、推展社會教育。
六、協助推動學校廣播教育。
七、其他有關教育廣播事宜。
第3條(各單位掌理事項)
一、節目組︰節目之企劃、編導、錄製、播出及教學等事項。
二、新聞組︰新聞之採錄、編輯、編譯、播報及新聞資料處理等事項。
三、工程組︰工程規劃、設計、執行、機件裝配、機器操作維修及備用器材管理等事項。
四、服務中心︰節目之推廣及聽眾服務等事項。
五、資訊室︰電腦運作、軟體規劃、設計、自動化作業及資訊處理等事項。
第4條(秘書室掌理事項)
第5條(臺長、副臺長之職務)
第6條(人員編制)
第7條(人事室職務、職掌)
第8條(會計室職務、職掌)
第9條(分臺之設置)
第10條(各職稱人員之任用)
第11條(顧問、連絡人及委員會之設置)
第12條(辦事細則之擬訂)
第13條(施行日)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