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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廢: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發布日期】民國103年1月15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2156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3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93號令公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隸屬及掌理事宜)


﹝1﹞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隸屬教育部,掌理全國教育廣播事宜。

第2條(任務)


﹝1﹞本臺之任務如下︰
  一、闡揚國家教育政策、政令。
  二、實施空中教學,推動成人及終身教育。
  三、推動特殊教育及職業教育。
  四、推廣原住民教育。
  五、推展社會教育。
  六、協助推動學校廣播教育。
  七、其他有關教育廣播事宜。

第3條(各單位掌理事項)


﹝1﹞本臺設下列各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節目組︰節目之企劃、編導、錄製、播出及教學等事項。
  二、新聞組︰新聞之採錄、編輯、編譯、播報及新聞資料處理等事項。
  三、工程組︰工程規劃、設計、執行、機件裝配、機器操作維修及備用器材管理等事項。
  四、服務中心︰節目之推廣及聽眾服務等事項。
  五、資訊室︰電腦運作、軟體規劃、設計、自動化作業及資訊處理等事項。

第4條(秘書室掌理事項)


﹝1﹞本臺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營繕、採購、器材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中心、室事項。

第5條(臺長、副臺長之職務)


﹝1﹞本臺置臺長一人,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臺長一人,襄理臺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6條(人員編制)


﹝1﹞本臺置組主任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主任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工程師一人,編審一人,編譯一人,編輯二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副工程師三人,副研究員一人,專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編輯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編導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工程師五人,助理研究員一人,採訪員四人至六人,組員十一人至十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編導三人,技術員二十七人至二十九人,播音員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編導一人,技術員十四人,播音員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前項編審、編譯、編輯、副研究員、編導、助理研究員、助理編輯、助理編導、採訪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7條(人事室職務、職掌)


﹝1﹞本臺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8條(會計室職務、職掌)


﹝1﹞本臺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2﹞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9條(分臺之設置)


﹝1﹞本臺為施行全國教育廣播,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分臺及轉播站或發射臺。
﹝2﹞前項分臺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轉播站或發射臺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分臺所定員額調用之。

第10條(各職稱人員之任用)


﹝1﹞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1條(顧問、連絡人及委員會之設置)


﹝1﹞本臺得聘請國內外專家或專業人員三人至五人為顧問,十人至十五人為新聞連絡人;必要時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2﹞前項顧問、新聞連絡人及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12條(辦事細則之擬訂)


﹝1﹞本臺辦事細則,由本臺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13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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