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月23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2月4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024760號令公布全文12條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52760號令修正發布第7、10條條文;並增訂第7-1條條文【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7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組織 §5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9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12
第五章 附則 §16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立法目的)


﹝1﹞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並促進學校財務之彈性運作,國立大學校院應設校務基金,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校務基金之屬性)


﹝1﹞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校務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第3條(校務基金之來源)


﹝1﹞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
  (三)產學合作收入。
  (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投資取得之收益。
  (八)其他收入。
﹝2﹞前項第二款第四目所稱政府科研補助,指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對國立大學校院所為之補助。

第4條(校務基金之用途)


﹝1﹞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研究支出。
  二、人事費用支出。
  三、學生獎助金支出。
  四、推廣教育支出。
  五、產學合作支出。
  六、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回索引〉〉

第二章  組 織

第5條(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設置)


﹝1﹞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2﹞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第6條(管理委員會之任務)


﹝1﹞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二、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三、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
  四、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校務基金預決算、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第7條(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設置)


﹝1﹞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
﹝2﹞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3﹞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第8條(稽核人員或單位之任務)


﹝1﹞國立大學校院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人事、財務、營運及關係人交易事項,涉及校務基金交易循環之事後查核。
  二、現金出納及壞帳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與固定資產等之稽核及盤點。
  四、校務基金各項業務績效目標達成度之定期評估、稽催及彙整報告。
  五、校務基金運用效率與各項支出效益之查核及評估。
  六、其他專案稽核事項。
﹝2﹞前項第一款所定交易循環,包括收入循環、採購與支付循環、薪資循環、財產管理循環、投資循環、融資循環及研發循環等。
﹝3﹞國立大學校院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向校務會議報告。

回索引〉〉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第9條(學校一切收支納入校務基金,其管理與監督,由教育部定之)


﹝1﹞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
﹝2﹞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10條(校務基金之投資程序及可投資項目)


﹝1﹞為確保校務基金永續經營,並提升其對校務發展之效益,國立大學校院於提出年度投資規劃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投資下列項目: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2﹞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額度上限,由教育部定之。
﹝3﹞學雜費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具有特定用途者,不得作為第一項第三款投資資金來源。
﹝4﹞國立大學校院為處理第一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年度投資規劃及執行各項投資評量與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投資管理小組成員之選出方式、應具備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由各校自行定之。
﹝5﹞前項投資規劃及效益應納入各校財務規劃報告書、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送教育部備查。

第11條(校務基金預算編製之原則)


﹝1﹞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國立大學校院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在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之原則下,定明預估之教育績效目標,並納入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由國立大學校院公告之。
﹝2﹞校務基金應配合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執行,國立大學校院並應於次年度公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
﹝3﹞前二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之格式內容、公告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回索引〉〉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第12條(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


﹝1﹞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依據其學術研究及教學之特性,訂定以績效為導向之會計處理原則,據以辦理。

第13條(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1﹞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校務基金來源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籌收入,不在此限。
﹝2﹞國立大學校院應針對前項自籌收入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規定,並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受教育部之監督。

第14條(受贈財產之處理)


﹝1﹞國立大學校院受贈之財產,除屬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附有負擔之情形外,以受贈學校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15條(以國立大學院校名義設立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明定校長或校務行政主管為當然董事者,應踐行財務報表之義務,並受管理委員會監督)


﹝1﹞以國立大學校院名義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由校長或校務行政主管為當然董事者,應定期提交財務報表及董事會會議紀錄予管理委員會。必要時,管理委員會得邀請擔任財團法人當然董事之校長或校務行政主管列席報告。
﹝2﹞國立大學校院不得藉由前項財團法人,承攬公民營機關(構)委託之研究案或產學合作案。

回索引〉〉

第五章  附 則

第16條(公立大專院校有校務基金者,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1﹞國立專科學校及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設有校務基金者,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17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頁首〉〉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適用範圍)

﹝1﹞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設置、收支、保管及運用,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2條(校務基金之設置目的)

﹝1﹞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國立大學校院應設置校務基金。
第3條(收支納入基金)

﹝1﹞設置校務基金之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
第4條(校務基金之屬性)

﹝1﹞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第5條(管理委員會之設置)

﹝1﹞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2﹞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3﹞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
第6條(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

﹝1﹞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撥付。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2﹞前項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撥付,由教育部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7條(校務基金之用途)

﹝1﹞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學生獎助金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
  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第7條之1(校務基金之投資項目)

﹝1﹞校務基金之投資項目如下: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或研究相關之公司與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捐贈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第8條(校務基金預算編製原則)

﹝1﹞各校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第9條(訂定會計制度)

﹝1﹞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第10條(校務基金有關預決算應依法辦理)

﹝1﹞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第七條之一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不在此限,惟應由各校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辦法,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第11條(國立專科學校準用本條例)

﹝1﹞國立專科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12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